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且無不良紀錄(如採購法103條規定)之建築師
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及領有合格技術顧問機構
登記證得提供服務之財團法人機構。(依規定不需登記者免附)。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檢附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原住民資格證明(非原住民廠商免附):
1.個人:檢附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謄本影本。
2.獨資: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謄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壹、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
價、決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 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
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
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
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
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 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 面明細紙本又
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
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 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
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 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
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 標室: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
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
專用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印
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貳、本案係屬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
採購招標辦法」5條之1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依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98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80387310號函說明二,採行第1次公
告即開放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依2階段作
業方式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
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無法
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
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復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3條規定,請鈞長核准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畫書,依
實際投標家數,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肆、本採購部分預算尚未經審議,倘經刪減,依採購法64條規定,廠商應配
合機關調整,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全案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
始決標生效。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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