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契約於期滿後,機關若有需求得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如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如無逾期違約或不合格情形),機關得洽其辦理採購後續擴充。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上限金額為71萬6,100元)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免開議價會議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商資格為與本項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
■營業項目及代碼為以下之一:
「JB01010、JE01010、I401010、ZZ99999」之公司或行號。
(二)應備文件:詳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
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
3.信用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5.切結書1。(正本)
(三)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第1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四)詳細請參考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次公告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當場改採
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機關於尚未履約之契約價金額度內,依決標後單價,有向廠商調整各
項次需求數量之權利。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及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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