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ane600922@hlc.edu.tw
洽辦機關
3.76.55.97.13花蓮縣花蓮市國福國民小學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50,000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花蓮郵政第7-99號郵政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總收文室簽收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50日曆天內全部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登記之合格之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工程包工業、丙等以上(含)以上綜合營造業、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檢附: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政府登記合格之相關廠商,須領有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業經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改用其他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影本:
(1)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最近3年(指民國107年12月起迄今)曾承攬相關工程之證明,任何書面文件皆可。
2.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四)餘詳見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所列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
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花蓮市國福國民小學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