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aks13165@hl.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未來有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情形及經費以107年契約金額為原則;倘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內經機關107年評鑑結果為優等者,得依原契約之條件、價金延長契約期間1年(自10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依106年度聘用員額數為主)
補助機關
A.17.2.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資格: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身心障礙相關機關或團體或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且服務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
2.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其所屬辦理就業服務員應符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之相關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