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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期滿前90日,本府得辦理評鑑,評鑑績效達70分以上者,經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奉准後逕洽原廠商續約1年(以1次為限),如遇續約年度法定預算未獲本縣議會通過,則該擴充條件不生效力。
2.若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3.若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第二會議室(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記綠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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