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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6萬9,100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花蓮郵政第7-99號郵政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總收文 室簽收。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90日曆天內安裝測試完成(含實機驗證)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投標資格:1、有效之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但不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投標廠商營業項目,需與本案相關行業,如電信器材、電腦設備、資訊等)。2、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另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詳如證件審查表。
三、其他應附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符合本案規範之設備型錄(詳本案採購規格表及確認清單),型錄上須有完整之廠牌及型號,並加蓋廠商大小章,並逐項註明符合規範之項次編號;原廠型錄未盡述規格功能者亦可以原廠規格功能證明書正本.輔助說明;本案接受同等品,需提供原廠規格功能證明及第三方公證機構測試證明文件以便本局審查以確保交貨品質無虞。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全案預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338萬2,000元整,分2年交貨驗收:
(一)106年度編列預算新臺幣169萬1,000元整,履約期限為決標日起90日曆天內安裝測試完成(含實機驗證-須能配合本局現有相關設備正常運作)。
(二)107年度採購金額暫訂為新臺幣169萬1,000元整,並視106年度預算得提前至106年採購,履約期程為本局函文通知之日為起始日90日曆天內安裝測試完成(含實機驗證,以發文日為準);如107年預算審議未通過,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相關規定辦理;107年度履約期程為本局函文通知之日為起始日90日曆天內安裝測試完成(含實機驗證,以發文日為準)。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履約地點由本局指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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