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uen@mail2.hlpb.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價金按原契約項目單價計算,以不超過預算為原則,後續擴充期限至本案工作完成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5,000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花蓮郵政7-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總收文室簽收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本案標的有關其登記所營事業項目應至少包含下列其中1項相關行業(如1.F113010-機械批發業、2.F113020-電器批發業、3.F213010電器零售業
等相關行業)之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
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
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另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詳如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
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
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
繫者,視同放棄。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
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
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
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四、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1.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2.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辨法」第三條規定,擬即改為限制性招標。3.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
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五、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
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
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
六、電子領標程序簡述如下: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畫面中「常用查
詢」項下之「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