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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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400,000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花蓮郵政第7-99號郵政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總收文室簽收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2工作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工作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需符合以下其中之一:
1.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
2.自來水管承裝商且營業項目有E503011。
3.或為E10101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註:本案涉及樹木修剪、打洞及支撐等相關景觀工程,『得標廠商』應
於施作前提供其規劃或執行人員具有樹木修剪技術認證合格
之相關證明,經本局同意後,始可施作。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身分證。
六.【本計畫總預算金額(含發包工程費、工程管理費、委託技術服務費及空污費等)計新臺幣942萬1,000元整,採1次發包分2年編列預算方式辦理。108年度預算已分配金額為471萬1,000元;109年度預算擬分配金額為471萬元】
七.另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或自來水管承裝商
營業許可證。
2.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3.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有效
期限內之證明,如會員證。
5.押標金票據。
6.切結書1。
7.維護勞工權益切結書。
8.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9.投標廠商聲明書。
10.身分揭露表-事前揭露(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規範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1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竣工證明或結算驗收證 明)。
12.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
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13.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
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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