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期間自決標次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00萬元,擴充內容以本案原採購標的相關後續服務項目為限。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農業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總收文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固定金額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本須知所稱之投標廠商,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為合法設立之水土保持、土木、大地、水利等四類專業省、縣、市技師公會、相關專業學術研究團體及院校。
1.相關技師公會:
(1)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含公會理事長或團體代表人證書)。
(2)納稅證明文件或結算申報書或免納稅證明文件。
(3)計畫主持人受聘於本機構之證明文件。
2.相關專業學術研究團體
(1)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或結算申報書或免納稅證明文件。
(3)計畫主持人受聘於本機構之證明文件。
3.相關院校
(1)法人登記證或學校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或結算申請書或免納稅證明文件。
(3)計畫主持人受聘於本機構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為落實防疫措施,投標廠商出席人數上限:2人。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
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
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
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
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
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
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
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
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
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
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
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
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
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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