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基本資格:
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之廣告宣傳設計、傳播、公關、⾏銷、展覽、活動企劃等合格廠商或法⼈;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不良紀錄者。
(⼆)廠商應附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
商得⾃經濟部網站https://gcis.nat.gov.tw/mainNew/商⼯登記資料下載列
印),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文件。公立學校檢附公函即可,其餘皆免附。法⼈或團體須附現任理事⻑或
負責⼈之當選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1)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
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者應附繳交申報書影本。
(5)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或免繳⾃然⼈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應
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切結書1。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服務建議書。
6、領標電⼦憑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