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花蓮縣政府客家事務處⼆樓會議室(973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段6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之廣告宣傳設計、傳播、公關、⾏銷、展覽、活動企畫等合格廠商或法⼈;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不良紀錄者。
2.廠商納稅證明:
(1)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者應附繳交申報書影本。
(5)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或免繳⾃然⼈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切結書1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企劃書
6.領標電⼦憑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依⾏政院公共⼯程委員會94年12⽉6⽇⼯程企字第9400451080號函,第
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及非原住⺠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廠商,如無原住⺠廠商投標、無原住⺠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廠商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廠商之情形,則做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通知。
⼆、本次公告倘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報價或企劃書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式辦理。
三、本案採購評審會議簡報順序依投標時間先後排序,投標時間最早者,簡報順序為第⼀,餘依序。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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