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60號客家事務處2樓會議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依資格條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請加蓋公司或機構印鑑):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法人或團體須附現任理事長或負責人之當選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之証明(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
(1)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繳交申報書影本。
(5)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若投標廠商聲明書第8項,勾選”是”則須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無則免。)
5.服務建議書。
6.切結書1。
7.電子領標憑證
其他:附加說明
※※※※~~注意事項~~※※※※
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或代理⼈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
標時,應出⽰附照片之⾝分證件及授權書,每⼀投標廠商參加⼈數上限為2
⼈,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
⼀、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
書⾯招標文件。請廠商⾃⾏⾄「政府電⼦採購網」網站(網址
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或撥
服務電話0800-080-412。
⼆、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紙本
﹝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
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領標憑據明細,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四、本案開標不另⾏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
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
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或代理⼈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分證件及
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室:
(⼀)、投標廠商若由負責⼈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印章親⾄開標地點,應出⽰
⾝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
專⽤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授權書供填寫⽤印
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六、本案採購評選委員會簡報順序依投標時間先後排序,投標時間最早者,簡報順序為第一,餘依序。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