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
其
他得提供本府採購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2.營業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
(二)廠商應附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
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
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
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立學校檢附公函即
可,其餘皆免附。法人或團體須附現任理事長或負責人之當選
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1)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
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
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繳交申報書影本。
(5)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
稅證明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
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