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killerfannew@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採購保留於未來以標餘款後續擴充至預算上限金額之權利,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擴充金額為公告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之餘額。
2.擴充期間為決標日起至109年11月3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花蓮郵政第7-99號郵政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總收文室簽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領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且許可清除廢棄物之種類應包含「中間處理後產物」(廢棄物代碼D-2003)。
(二)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敘述情形者,不得參與應徵本標案。
(三)公會會員證
(四)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五)廠商不得以本局名義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詳投標須知。
(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為「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或J101090廢棄物清理業」。(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七)廠商納稅之證明。
(八)最近三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
(九)其他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
(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身分證。
六、本案預算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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