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frozen.jung@hl.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106年12月31日前採用增購條款擴充金額至新臺幣661萬元整,以實支累計金額計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監造至工程驗收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設立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領有相關登記證明者。(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4.13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2.應付具之證明文件:詳如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1.本次開標於資格審查完成後,擇期通知符合資格投標廠商參與評選會議,請投標廠商先行備妥簡報資料。
2.公告事項如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3.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4.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5.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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