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a001003@hl.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屬水管、電氣工程,且已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水電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 廠商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1) 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E101011)。
(2) 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2.本⼯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 單獨投標符合上述1.項(1)及(2)所有基本資格者可單獨投標(即綜合營造業者之營業項⽬同時包含甲級電器承裝業,始能單獨投標,否則應共同投標)。
(2) 共同投標符合上述1項基本資格其⼀者採共同投標,並以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共同投標所有成員中應包含甲級電器承裝業)。
附加說明
1.本案辦理資格審查後,通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格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後續評選,請符合資格廠商備妥評選相關資料⾄本府指定地點參加評選。
2.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3.本案開標不另⾏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 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