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號(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會議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起300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依法核准設立之公司或其他得履行本採購案之法人、機構、團體、學校、校內學術單位或學術研究機構。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近期營業稅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無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者,請洽國稅局取具營業稅免稅證明書。
3.原住民廠商資格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委託代理授權書。
6.標價清單
7.切結書1
8.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9.服務建議書1式8份。(另以光碟燒錄或隨身碟電子檔1份,請同時提供WORD檔及PDF檔)。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採購作
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招標文件。請廠商⾃⾏⾄「政府電⼦採購網」
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
窗⼝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廠商以電⼦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紙本
﹝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
﹝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
施⾏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領標憑據書⾯明細
紙本⼜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
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為縮短招標流程並提升⾏政效率,擬依據⾏政院公共⼯程會98年8⽉31⽇
⼯程企字第0980087310號函⽰說明第四項,採第1種作業⽅式辦理:「第1次
公告即開放原住⺠及非原住⺠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
依2階段辦理;第1階段先就原住⺠廠商所投之標進⾏審標、決標,如無原住⺠
廠商投標、無原住⺠廠商為合格標,或由原住⺠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
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
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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