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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辦公室(970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類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內政部認定符合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9條及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辦法第10條規定,同意指定為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察機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2.本案開標不另⾏通知,遇減價情形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如減價情形
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3.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
逾公告金額 10 分之 1 者,除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 3 家
以上廠商之書⾯報價或企劃書。」並依「原住⺠族⼯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辦理,於第 1 次公告即開放原住
⺠及非原住⺠廠商投標,優先決標予原住⺠廠商,如無原住⺠廠商投標或無原
住⺠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廠商之標價經洽減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
原住⺠廠商情形,則作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者議價,若未能取
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者,依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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