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各項目單價及各項規定依原契約條件辦理,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保留後續擴充第1年期,該年期擴充預算金額700萬元。實施日期為自決標日次日起至365日曆天或預算用罄為止。
3.保留後續擴充第2年期,該年期擴充預算金額200萬元。實施日期為自後續擴充第1年期決標日次日起至365日曆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建設處交通科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總收文室)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或預算用罄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
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商業或營利事業法人。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 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原住民合作社或依法免納稅之法人免付)。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切結書1。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七)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