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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1176@nt.hl.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 廠商基本資格:甲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於114年9月17日上午9時整辦理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格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後續評選,屆時將傳真或電話通知符合資格廠商備妥評選相關資料至本府指定地點參加評選.
2.本案採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評定最有利標(廠商仍應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選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8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80分時,則最有利標從缺並廢標。
3.序位第一(序位合計值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決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如下(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1)。但其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政府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3.■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抽籤決定之。
4.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5.以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6.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7.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 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8.檢舉受理單位:法務部調查局(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 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 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9.本附加說明有誤之部分,仍應以招標文件為主.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