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各項目單價及各項規定依原契約條件辦理,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保留後續擴充第1年期,該年期擴充預算金額800萬元。實施日期為自決標日次日起至365日曆天或預算用罄為止。
3.機關得洽廠商再行後續擴充第2年期,預算金額200萬元。實施日期為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83日曆天內或預算用罄為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花蓮縣政府建設處交通科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總收文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或預算用罄為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
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商業或營利事業法人。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政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原住民合作社或依法免納稅之法人免付)。
(三)切結書1。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六)電子領標廠商須檢附由廠商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七)廠商信用之證明。
更正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更正需求說明書部分文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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