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是,本府如有特殊狀況,於預算⾦額內,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後續擴充,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以換文⽅式辦理,各⼯程項⽬、單價及各項規定依原契約規定辦理,期限以112年2月28日為限。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花蓮郵政第7-99號郵政信箱或專⼈送達本府總收文室簽收
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下列規定之⼀者:本縣或毗鄰縣市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詳如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招標文件。請廠商⾃⾏⾄「政府電⼦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廠商以電⼦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領標憑據書⾯明細紙本⼜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中央採購稽核⼩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受理單位: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