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A1090001282 已決標公告

花蓮縣新建圖書館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暨監造技術服務

花蓮縣政府 決標日:109/05/0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梁貞誠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2,656,190
原始預算
$ 22,656,19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花蓮縣政府
機關代碼 3.76.55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林宣君
聯絡電話 (038)227171#543
機關代碼 3.76.55
單位名稱 建設處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聯絡人 林宣君
聯絡電話 (038)227171#543
傳真號碼 (038)242040
電子郵件信箱 frozen.jung@nt.h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2,656,19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5/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6/01 17:00
開標時間 109/06/02 09: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甲方通知日起至完成本契約相關約定事項及無待解決事項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壹.共同投標廠商之下列投標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共同投標協議書,應共同具名。(二)投標書,應共同具名或由代表人簽署。(三)履約保證金,應共同繳納或由代表人繳納。(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分別出具。(五)資格證明文件(不含押標金),應分別出具。 (六)其他:1.由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或專業技師事務所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家數以不超過2家為原則。除建築師依據建築師法執行業務外,技師從業人員應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具有相關科別技能證明(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 2.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不得少於51%,另一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不得少於10%。 3.協議書之有效期間應持續至本標契約之權利義務全部解除為止。4.協議書應載明協議內容發生變更或中止,未經本機關書面同意前不生效力。 貳.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參.未盡事項,請詳投標須知等相關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一、本案於109年6月2日上午9時辦理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格之投標廠商,使得參與109年6月4日下午15時之評選,請符合資格廠商備妥評選相關資料至本府2樓採購開標室參加評選。 二、本案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以序位第一者優勝廠商,並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選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5分者不得列為優勝廠商。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5分時,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 三、優勝廠商為1家依優勝序位依序辦理: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由機關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 四、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 00-08 0-412。 五、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六、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七、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 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八、招標文件電子檔,務請先詳閱招標文件電子目錄檔(記載各檔案之檔名內容、型態、大小等),再依檔案型式(如檔名為: *.ODT、*.ODS、*.DOC、*.XLS、*.HTM、*.TIF、*.GIF、*.JPG、*.TXT或*.PDF等)選擇適當軟體開啟檢視文件內容。 九、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 0000號信箱、 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 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 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 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 6)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6/0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花蓮縣政府
機關代碼 3.76.55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林宣君
聯絡電話
(038)227171#543
機關代碼
3.76.55
單位名稱
建設處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聯絡人
林宣君
聯絡電話
(038)227171#543
傳真號碼
(038)242040
電子郵件信箱
frozen.jung@nt.hl.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2,656,19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5/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6/01 17:00
開標時間
109/06/02 09: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甲方通知日起至完成本契約相關約定事項及無待解決事項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壹.共同投標廠商之下列投標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共同投標協議書,應共同具名。(二)投標書,應共同具名或由代表人簽署。(三)履約保證金,應共同繳納或由代表人繳納。(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分別出具。(五)資格證明文件(不含押標金),應分別出具。 (六)其他:1.由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或專業技師事務所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家數以不超過2家為原則。除建築師依據建築師法執行業務外,技師從業人員應依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具有相關科別技能證明(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 2.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不得少於51%,另一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不得少於10%。 3.協議書之有效期間應持續至本標契約之權利義務全部解除為止。4.協議書應載明協議內容發生變更或中止,未經本機關書面同意前不生效力。 貳.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參.未盡事項,請詳投標須知等相關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一、本案於109年6月2日上午9時辦理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格之投標廠商,使得參與109年6月4日下午15時之評選,請符合資格廠商備妥評選相關資料至本府2樓採購開標室參加評選。 二、本案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以序位第一者優勝廠商,並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選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5分者不得列為優勝廠商。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5分時,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 三、優勝廠商為1家依優勝序位依序辦理: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由機關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 四、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 00-08 0-412。 五、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六、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七、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 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八、招標文件電子檔,務請先詳閱招標文件電子目錄檔(記載各檔案之檔名內容、型態、大小等),再依檔案型式(如檔名為: *.ODT、*.ODS、*.DOC、*.XLS、*.HTM、*.TIF、*.GIF、*.JPG、*.TXT或*.PDF等)選擇適當軟體開啟檢視文件內容。 九、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 0000號信箱、 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 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 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 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 6)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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