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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台北市政府專業管理(含)監造之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1.建築師事務所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任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任一)應與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
2.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建築師事務所仍得單獨投標.
3.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固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價格給付(依「工程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建造
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如附表四)所載百分比上限參考之80%計。),若廠商願以較低價
格承攬,則視為評選項目「固定價格之組成分析、創意與回饋」評分參考,並以較低價格決標。
(二)本案無獎勵金,不論審標結果,本機關均不提供任何獎勵或補助。
(三)如因採購計畫變更等因素,本機關得暫停或取消採購招標程序,廠商不得據以要求賠償
或補償。
(四)投標廠商疑義截止日為106年7年25日止,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疑義。
(五)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本次開標於資格審查完成後於,當日下午2點於本府會議室(當日通知會議室地點)進行評選會議,請廠商備妥簡報資料.
(六)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 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
話0800-080-412。
(七)、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
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
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七)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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