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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勞務採購契約期限為決標日之次日起2年,於契約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機關或廠商任一方未提出履約到期通知時,本契約期限得自動延長一年1次為限,契約延長所增加之服務費用,為不超過原契約決標總包價之50%。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縣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水利科會議室資格審查。符合資格審查之廠商,本府將另行通知評選日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本府總收文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案投標公司至少需具備以下經濟部營業登記項目之一
(1)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2)EZ05010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3)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4)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二)另本案所需委管之系統,涵蓋軟體、電控、資訊系統管理、網路通訊等領域,廠商需具備相當之專業技術能力方可進行適當之維護保養,因此投標廠商之員工至少需具備相關資格,並於投標時進行審查,姓名需與證照相符,若採用國外證照,需檢附勞工護照以進行英文姓名查驗,其廠商員工應具資格詳閱投標須知及需求計畫書之內容。
(三)其他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業務單位聯絡人:本府建設處水利科黃武道,聯絡電話:03-8224127。
二、投標辦法請參閱本府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三、(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網址:http://www.pcc.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
四、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五、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六、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七、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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