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依法設立之公司或商業或公益法人或社會團體。
2.大專院校、學術團體及專業團體。
3.為原住民廠商。
(二)應付證件(影本請家蓋公司或機構印鑑):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下載列印)
2.最近一期繳納證明。如未及在投標前取得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相關文件,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1。
6.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7.企劃書一式6份。
8.如為原住民廠商;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身分證。
二、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構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 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緊者,視同放棄。
四、本採購案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辦理資格審合格之原住民廠商評審,如原住民廠商為投標、評審結果總平均評分未達70分或議約不成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者,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其他合格之非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
五、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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