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履約、驗收符合契約需求,本府得依原契約所定工作項目內容及契約價金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1年,擴充金額新臺幣429,66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依法登記之為「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010」之公司或行號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續【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依法登記之為「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010」之公司或行號,經政府立案合法納稅廠商。
2.非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3.原住民廠商需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
(二)應附證件(影本請加蓋公司或機構印鑑):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下載列印)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未及在投標前取得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相關文件,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1。
6.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7.服務建議書一式7份。
8.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
前述應檢附文件依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順序排放放入標封密封。
【其他說明】
一、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身分證。
二、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構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 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緊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减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 通知減價。
五、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原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六、本案已納編本府114年度預算案,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七、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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