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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為同仁之重要的公共活動空間,對原有老舊設備進行整修更新改善工程,增進設備、品質及使用等需求。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5,000元整,不足者視為不合格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花蓮郵政第7-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總收文室(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簽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本採購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4. (1)廠商應具備以下二項基本資格:
A.第1投標廠商資格(設計):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具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B.第2投標廠商資格(施工):「土木包工業或丙等綜合營造業(含
以上)或室內裝修業(具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
(2)本採購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專業分包廠商取代第1投標廠商資格(設計)」參與投標,應以「土木包工業或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或室內裝修業(具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為主要投標廠商,另將設計專業部分以分包廠商代之,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 2 家;若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3)投標廠商應檢附基本資格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如下詳證件審查表):
A.綜合營造業:「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B.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開業證書
C.室內裝修業:a.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b.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D.土木包工業: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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