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履約、驗收符合契約需求,官網維運之部分本府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為本案系統維運終止日起算2年,擴充金額30萬元整。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總收文
履約期限
(一) 官網建置:自決標日起6個月內完成。 (二)系統維運:自官網正式上線起算2年。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資格:
1.依法設立之公司或商業或公益法人或社會團體。
2.大專院校、學術團體及專業團體。
3.非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二) 應附證件(影本請加蓋公司或機構印鑑):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下載列印)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未及在投標前取得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相關文件,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1。
6.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7.服務建議書一式8份。
前述應檢附文件依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順序排放放入標封密封。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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