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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114年12月6日以前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需具備休閒農業產業輔導、行銷宣傳、活動執行經驗等相關背景之政府立案之公司、行號、機構或團體;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不良紀錄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或學校檢附教育主管機關立案證明影本。
(2)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
(3)切結書1。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6)投標廠商估價單。
(7)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
(8)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9)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10)服務建議書 (含經費明細) 1式8份。
其他:附加說明
一、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
四、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 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則應完整填寫授權書,代理人應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至開標地點,並出示其身分證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