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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花蓮縣政府農業處會議室(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
(1) 公私立大專院校。
(2)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3) 合法登記之營利事業機構、法人、團體。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營業項目代碼具有(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或符合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參加之廠商應檢具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等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教育部立案之大專院校,免附登記及納稅證明文件。非營利之法人或團體,應附免納稅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須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方為有效)。
(4)切結書1。
(5)服務建議書(應附1式10份,服務建議書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有檢附但數量不足不影響投標資格,但會請廠商說明並於機關寄送給評審委員前補足數量)。
(6)電子領標憑證
附加說明
(1)本案經費未完成法定程序並經同意墊付前,需辦理保留決標,待完成法定程序並經同意墊付始完成決標,始得動支經費。
(2)本案已納編本府115年度預算案,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立法院、花蓮縣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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