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raine2121@h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能如期如質如約履行所有標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廠商應為從事公關、傳播、廣告、設計、展覽、行銷等相關營業項目,營業代碼:I101070農、林、漁、畜牧顧問業、I102010一般投資顧問業、I103060管理顧問業、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I501010產品設計業、I599990其他設計業、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等之政府立案合法納稅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能提供本案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及103條各項不良紀錄者。
2.國內大專院校無須檢附營業項目證明,但須檢附設置廣告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相關學(科)系之證明文件。
3.若為原住民廠商請在服務企劃書封面醒目處標示,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未標示及檢附證明文件者視同非原住民廠商。
4.應附文件:(1)登記或設立證明、(2)納稅證明文件或免稅證明、(3)廠商信用之證明、(4)投標廠商聲明書、(5)切結書1、(6)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7)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8)服務企劃書一式10份及可編輯電子檔1份(紙本服務企畫書未檢附者,資格為不合格,檢附不足量者或未檢附電子檔者不影響資格審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本案因屬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履約地點為花蓮縣,故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至第9條規定,開標時參考工程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解釋函工程企字第○九八○○三八七三一○號,採取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投標廠商家數未達3家者,可依未達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2. 原住民廠商請在服務企劃書封面醒目處標示,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未標示及檢附證明文件者視同非原住民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