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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89109@h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農業處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本府年度重要活動,為確保活動執行,故收取履約保證金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基本資格︰廠商應為國內合法登記之顧問機構或公司組織,其設立營業項目及代碼為以下項目之一【營業代碼: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JB01010會議及展覽服務業】。非營利事業法人、組織、團體無須檢附營業項目證明,但須檢附從事與農產品行銷展售活動相關工作或具有經驗之證明文件。
(2)應附證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資料代之,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應檢附設立登記證書影本(公立學校得以繳交學校同意參加本案評選之同意書正本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或免稅證明:係指廠商最近1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日期。
(2)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花蓮縣政府農業處會議室。
(3)評選時間: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請依本機關通知之期日及地點前來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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