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ian1091216@h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履約期間:
如遇災害復建工程需求,甲方(花蓮縣政府)可函文要求乙方(得標廠商)延長履約期限■3個月(乙方應配合甲方執行災害復建設計監造業務),或甲方通知乙方履行達契約金額上限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1000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府總收文(花蓮市府前路17號)收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需為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開業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二)應具備之證明文件:詳本案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所列。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1.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2.電子領標程序簡述如下: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畫面中「常用查詢」項下之「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
二、招標文件付款方式:電子領標需使用中華電信Hinet帳號或購買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付費,購買點數卡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洽詢,或至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首頁(網址http://e-pay.hinet.net )查詢。
三、其他: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3. .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4.本標案履約地點花蓮縣,委託案件由本府以個案通知。5.委託案件倘屬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規模,達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者,應實施技師簽證。6.請將服務建議書1式10份於投標期限前一併寄達或送達。7.前項開標日為第一階段資格審查日期,第二階段簡報時間另行通知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第三階段則俟最優勝廠商評選出後擇期通知辦理議價。8.本案已納編本府111年度預算案,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 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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