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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及需求說明書中漏未列載而確為所需之與本案有關之臨時交辦事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30日止,後續擴充上限為新台幣34萬5千元整。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能如期如約履行所有項目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1年12月30日以前完成旅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應為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之廣告宣傳設計、傳播、公關、行銷、展覽、活動企劃等合格廠商或法人;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不良紀錄者。
2.廠商須與本計畫性質相關之工作經驗與實績(至多以3個案件為限,應附如勞務契約結案證明文件、付款發票或採購機關出具驗收證明影本等資料,足以「確認完成」之文件以資佐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電子領標請上網至網址 http://web.pcc.gov.tw 領標。
2.開標當日如遇颱風(經本市宣佈放假)或因故放假則順延至上班日始舉行。
3.開標地點:本府2F農業處辦公室。
4.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評選時間、地點由業務單位另行通知。
5.餘詳投標須知及需求說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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