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花蓮縣政府總收發文室)
廠商資格摘要
從事一般廣告服務業、產業育成業、雜誌(期刊)出版業、圖書出版業、其他出版業、研究發展服務業、農、林、漁、畜牧顧問業、食品顧問業、管理顧問業或其他顧問服務業等相關營業項目之政府立案合法納稅公司行號、大專院校研究機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等組織。(投標時應檢附之文件請詳閱附加說明及本案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之規定),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本案相關業務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文件如下: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一)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人、機構或團體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等)、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備註:
(1)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如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為不合格標。
(2)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均屬之。
(3)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
(4)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 設立登記證書影本(公立學校得以繳交學校同意參加本案評選之同意書正本代之)。
2.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廠商營業之核准日至本採購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之廠商,應繳交「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依法令規定得免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惟其所檢附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應載明其情形,或應另行檢附免用統一發票之證明文件,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非屬前開情形之廠商、且其每月銷售額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者,應繳交當地財政部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開立之「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證明文件。。
(3)非屬上開二種情形之廠商,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與前開文件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
(4)公立學校及公立研究機構免繳驗。
3.廠商信用證明: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2)投標廠商屬「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時,應以查詢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
(3)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公立學校及公立研究機構免繳驗。
(二)其他應繳交件:投標須知所述基本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及投標廠商聲明書。(須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未依此規定者辦理者,視同無效標。)
(三)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1式7份(須完整裝訂),內容需包括:
1.精品咖啡評鑑評審16人備選名單及其專業資格(咖啡生豆品質鑑定相關有效證照如SCA、CQI、SCAE及ACE)證明文件影本。
2.咖啡相關輔導課程講師簡介。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電子領標請上網至網址 http://web.pcc.gov.tw 領標。
其他:
1.主辦單位電話 03-8227171分機541或542
2.開標當日如遇颱風(經本市宣佈放假)或因故放假則順延至上班日始舉行。
3.本案開放廠商電子領標,依採購法第 93-1 條規定其等標期得予縮短。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
5.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 1 項 9 款辦理之限制性招標,廠商家數無限制。
6.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評選時間、地點由業務單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