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123號(本府原住民行政處)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履行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花蓮縣政府總收文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所有活動結束之次日起30個日曆天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依法立案且登記營業項目可承接本案之公司行號,如:廣播電視業 「J5」、藝文業「J6」、廣告業「I4」或與本案標的相關業者。
(2)非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依法立案且登記營業項目可承接本案之公司行號,如:廣播電視業 「J5」、藝文業「J6」、廣告業「I4」或與本案標的相關業者。
(2)非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附加說明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一). 廠商資格:
1.依法立案且登記營業項目可承接本案之公司行號,如:廣播電視業「J5」、藝文業「J6」、廣告業「I4」或與本案標的相關業者。
2.非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二). 應附證件: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
3.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4.押標金票據或繳納憑據。
5.切結書1。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電子領標之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8.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9.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1式2份
※備註:前述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案內預估需用金額業於投標須知敘明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則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辦理,就不足金額之情形,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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