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b001105@hl.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123號(原住民行政處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總收文室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
2. ⼟⽊包⼯業登記證書或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3. 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4. 納稅證明。
5. 押標⾦票據或繳納憑據。
6. 切結書1。
7. 投標廠商聲明書。
8. 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紙本。
附加說明
※※※※~~注意事項~~※※※※
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或代理⼈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附照片之⾝分證件及授權書,每⼀投標廠商參加⼈數上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
⼀、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招標文件。請廠商⾃⾏⾄「政府電⼦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廠商以電⼦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或代理⼈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室:
(⼀)、投標廠商若由負責⼈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印章親⾄開標地點,應出⽰⾝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授權書供填寫⽤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六、本府按⾏政院公共⼯程委員會109年04⽉29⽇⼯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為,經本府依政府採購法第⼀百零⼀條第⼀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中,尚未依第⼀百零⼆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項第六款規定認定,本府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府之採購。
七、截⽌投標⽇或截⽌收件⽇如因故停⽌辦公,本府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辦公⽇之同⼀截⽌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亦以次⼀辦公⽇之同⼀開標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