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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奉准後逕洽原廠商續約1年,如遇112年度法定預算未獲本縣議會通過或相關單位補助或經部分刪減,則該擴充條件不生效力。
2.本案預計擴充上限新臺幣150萬元整。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100%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相關行業或法人團體、學校等。
(二)應所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1)法人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組織章程。
(2)學校:出具學校同意參加投標之文件、投標廠商授權書。
(3)公司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1)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納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人銷售實質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繳交申報書影本。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學校免繳驗。
3.廠商信用證明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内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1。
6.電子領標。
附加說明
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公開評選及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2.經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並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並依評選序位進行議價(約),並依固定金額決標給付150萬元辦理決標,並依評選序位辦理議價(約)作業。
3.考量「111年花蓮原鄉e市集網站營運及行銷計畫」勞務採購案,係「110年花蓮縣原鄉e市集網站營運及行銷計畫」勞務採購案之延續,已有前例可循,爰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擬請准予免於招商前成立,但於開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並另案簽核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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