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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相關行業或法人團體、學校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第2次(含)以上招標則不限原住民身分。
(二)基本資格:
1.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應檢具立案證明文件詳證件審查表1之(1))。
2.與人才培育有關之民間團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應檢具立案證明文件詳證件審查表1之(2)~(5),擇符合項目檢具。):
(1)原住民廠商:
a.獨資: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
b.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提出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或公函、文件等。
(2)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3)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育有關者。
(三)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具原住民廠商資格者,請檢附相關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1)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納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人銷售實質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學校免繳驗。
3.切結書1。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企劃書1式7份。
6.其餘文件詳證件審查表。
(四)前述應檢附文件1~4項請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依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順序排放放入標封密封。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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