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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及具有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本計畫成員執業技師需配置土木、水利或水保技師1員)。須檢附公司及技師登記或設立證明,如「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技師執業執照及公會會員證」及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的提供專業服務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
2.應檢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1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7310號函說明四第1種作業方式辦理,擬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優先辦理資格審合格之原住民廠商評審,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或評審結果總平均評分未達70分或議價不成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者,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其他合格之廠商(非原住民、原住民)辦理評審。
2.如為原住民廠商;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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