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siuho@nt.hl.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府總收文室簽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應為有能力受託本案事項,並需具備農村再生與社區營造、產業輔導經驗之相關背景之政府立案之公司、行號、機構或團體,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 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二)應檢附證明文件:詳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本採購案服務商應依招標文件內容與本投標須知規定,研提服務建議書等文件1式10份,資格證明文件影本1份、投標封1式1份,應全部以不透明之厚包裝紙密封在一起,旖截止投標時間前(以招標公告為準)送達本府總收發室簽收(請自行考量郵遞所須時間),信箱書明「106年度花蓮縣農村再生專業經理團隊」委託專業服務案公開評選案服務建議書,逾期概不受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五、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六、評選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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