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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10學年度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1年6月30日共計100天,每人每餐65
元,師生共40位,故預計金額新台幣26萬元整。
2.後續111學年度開學至112年6月30日止100天,每人每餐65元,師生
共40位,故預計金額計新台幣26萬元整,兩個學年度共計52萬元整。
3.同採購標的物,由機關評定優良廠商者,依110學年度之契約金續
約1學年,即111學年度。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學年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清村卓樂8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營業項目含有蔬果及各項農產品、畜產品買賣、團膳業務、各種冷凍肉類海鮮買賣、米食豆類菸酒買賣等…相關合於此標案之業務等合格公司行號、無不良紀錄。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如證件審查表。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視投標文件規定,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三個月以內)
5.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第三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2.同採購標的物,由機關評定優良廠商者,依110學年度之契約金續約1學年,即111學年度。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學年之權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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