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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2花蓮縣卓溪鄉卓清村卓樂86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經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合 格 領 有 合 格 營 業 登 記 證 並 與 採 購 標 的 有 關 之 營 業廠 商 , 且 無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拒 絕 往 來 戶 ·
2. 土 木 包 工 業 ( 土 木 包 工 業 管 理 辦 法 第 16 條 … , 越 區 營 業 者 以 其 毗 鄰 之直 轄 市 、 縣 市 為 限 ),或 丙 等 以 上 營 造 業 ·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 案 依 據 中 央 機 關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法 第 2 條 第 3 款 及第 3 條 辦 理 機 關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辦 理 第 一 次 公 告 結果 , 未 能 取 得 三 家 以 上 廠 商 之 書 面 報 價 或 企 劃 書 者 , 得 經 機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 改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 其 辦 理 第 二 次公 告 者 , 得 不 受 三 家 廠 商 之 限 制 。
2.本 案 適 用 原 住 民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 第 1 次 公 告 即 開 放 原住 民 及 非 原 住 民 廠 商 投 標 , 並 於 招 標 公 告 或 招 標 文 件 敘 明 開標 後 依 2 階 段 辦 理 。 第 1 階 段 先 就 原 住 民 廠 商 所 投 之 標 進 行 審標 、 決 標 , 如 無 原 住 民 廠 商 投 標 、 無 原 住 民 廠 商 為 合 格 標 ,或 原 住 民 廠 商 之 標 價 經 洽 減 價 仍 超 底 價 等 無 法 決 標 予 原 住 民廠 商 之 情 形 , 則 作 成 紀 錄 後 , 第 2 階 段 改 就 全 部 投 標 廠 商 辦理 審 標 , 擇 符 合 需 要 者 比 價 或 議 價 辦 理 。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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