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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2花蓮縣秀林鄉景美村加灣11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2花蓮縣秀林鄉景美村加灣11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必須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相關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與本採購案相關業者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已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爰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
四、未盡者悉依本案「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本採購案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辦理資格審合格之原住民廠商評審,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或評審結果總平均評分未達70分,或議價不成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者,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其他合格之非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
四、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本案已簽准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辦理評審作業。
五、本案擬審標完成後於109年5月27日上午10:00辦理評審作業。
六、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案投標須知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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