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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2花蓮縣秀林鄉景美村加灣11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2花蓮縣秀林鄉景美村加灣11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基本資格條件:登記合格之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且未受停業、停權處分。
2.廠商應附之證明文件: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需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2)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
(3)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影印本(戶籍謄本等,若為非原住民場則免附)。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授權書(公司負責人親自出席則免附)
(6)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7)廠商完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稅繳款書收執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8)押標金票據。
(9)「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
(10)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參加本案之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校位屬原住民族地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第五條之一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有關第11條規定,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2.本案採購案件依公開招標辦理,依政府採購法48條第二項(第一次招標未達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得以縮短,並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辦理,如第二次招標仍無法決標,續辦第三次招標。
3.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亦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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