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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興建滿足學生發展需求,使用者使用之學校操場及周邊設施。
二﹑增進學校操場及周邊設施使用者社會互動,情感交流及社會參與的機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施工廠商資格: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設計廠商資格: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建築師事務所、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領有合格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得提供服務之財團法人機構。
若投標廠商同時具備施工及設計之廠商資格,可單獨投標,惟仍須備妥各項相關資格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投標時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1-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等等 。(共同投標廠商均須檢附)
(1-2)當年度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共同投標廠商均須檢附)
(1-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如新設未屆第一期得以相關文件代之。(共同投標廠商均須檢附)
(1-4)技師執業執照。(僅限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及技術顧問機構,執照科別應與委託事項相符)
(1-5)建築師證書。(僅限建築師事務所)
(1-6)開業證書。(僅限建築師事務所)
(2)與履約能力有關者,投標時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證明: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招標公告期間半年內,簽發查詢「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共同投標廠商均須檢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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