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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3花蓮縣富里鄉東里村道化路74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領有合格營業登記證並與採購標的有關之營業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規定拒絕往來之廠商。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評審時間訂於111年8月10日上午11時00分,地點為本校二樓綜合教
室。
二、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
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
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校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
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校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
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校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
同放棄。
四、(一)符合資格之廠商如為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請依原住民工
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
明文件或公函(獨資者免附但須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謄本查核);但
第1次招標無法決標而須辦理第二次(或以上)招標時則不在此限。(二)本案採
購第1次招標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
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
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
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三)為求符合政府採購法公平、公
開、公正之原則,擬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公開
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第3條規定,廠商未達3家時,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五、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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