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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花蓮縣玉里鎮松浦國民小學民族資源教室(981花蓮縣玉里鎮松浦里21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松浦里212號
履約期限
詳如附加說明二、履約期限說明(詳如本案契約第七條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須有電器承裝業(E601010)(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二、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三、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四、當年度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六、經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
七、其他詳如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適用學校
花蓮縣玉里鎮松浦國民小學
花蓮縣玉里鎮觀音國民小學
花蓮縣玉里鎮三民國民小學
花蓮縣玉里鎮樂合國民小學
花蓮縣玉里鎮春日國民小學
花蓮縣玉里鎮高寮國民小學
花蓮縣玉里鎮德武國民小學
花蓮縣玉里鎮大禹國民小學
花蓮縣立玉東國民中學
花蓮縣立三民國民中學
二、履約期限(詳如本案契約第七條規定)
1.工程之施工,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4日曆天內開工,各階段工程之期限如下:
(1)新設冷氣電力系統佈建工程:於開工之日起120日曆天內竣工(詳需求說明書)。
(2)既設電力系統改善工程:於開工之日起240日曆天內竣工(詳需求說明書)。
(3)廠商以非上課時間施工為原則,若需於上課時間進入校園施工,需事先取得學校同意。廠商與學校對於進場施作日期有疑義或爭議者,機關或學校之上級機關應予協調。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以日曆天計算。
三、本採購案審查委員會於開標前成立,審查會議時間於開標後訂定,審查委員會以書面審查進行評分,廠商不必簡報,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前來說明。
四、本案電力系統改善工程相關施作工項應以校舍安全為首要考量,倘有洗孔或穿洞之需求者,應避開校舍主結構處,即應確認補強構件位置,以避免於補強構件處穿孔,並另以符合施工規範且符合美感設計原則之施作方式進行之。
五、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45萬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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