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樂合里新民4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法設立之丙級(含)以上營造廠商或本縣及毗鄰地區之相關土木包工業: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四)承攬工程手冊(全冊影印)。
(五)其他投標時應檢附的文件請依證件審查表表列內容辦理。
(六)公會會員證。
(七)其他審查文件詳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辦理。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檢附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俾利本校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校於開標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則視其因未檢附不得更正之必要文件,列為資格審查不合格。
3.得標廠商於決標日起七日內辦理簽約。
4.本案自機關通知日三日內申報開工,並於開工日起30日曆天以前全部完工(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5.履約期間與本案工程相關之文件、工料樣本與工料證明文件等,皆須送本校委託之規劃設計監造單位審查,經審查核可簽認後方得將工料運進工地施作,該審查期間列入工期計算。未經審查合格之材料不予計價並應立即運離工地。
6.校園內(含本案施作場域)嚴禁嚼檳榔、吸菸與飲酒,及其他法定規範校園內不得使用或食(飲)用之物品或食品等,請得標廠商務必遵守法定規範與本案契約相關規定。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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